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
( 梅縣區 )應急罰〔 2020〕執法01號
被處罰單位: 梅州市梅縣區春生石場
地 址: 梅州市梅縣區白浪鎮蕉南村赤石徑 郵政編碼: 514000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郭 XX 職務: 主要負責人 聯系電話: 138XXXX0812
違法事實及證據:2020年1月3日,經檢查發現梅州市梅縣區春生石場有下列違法行為:1、2019年下半年未組織現場處置方案演練。2、生產臺階高度第一級23米,第二級29米,超過開采設計15米的高度,未執行礦山安全規程。相關證據:1.當事單位的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2.當事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詢問筆錄、身份證復印件;3.現場檢查記錄;4.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5.當事單位的開采方案變更設計中關于臺階布置的書面材料。
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六項、《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決定給予警告、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建設銀行新城支行,賬號0712000024,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應急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興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梅州市梅縣區應急管理局(印章)
2020年1月13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一份交被處罰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