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
(梅縣區)應急罰〔2019〕Ⅲ 4 號
被處罰單位: 梅州市梅縣區嘉鼎水泥有限公司
地 址:梅州市梅縣區石扇鎮園山坪 郵政編碼: 514700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丘xx 職務: 主要負責人 聯系電話 135xxxx7088
違法事實及證據: 2019年4月26日上午9 時30分,梅州市梅縣區應急管理局古xx副局長帶領安全生產基礎股執法人員會同石扇鎮安監辦監管人員在主要負責人丘xx的陪同下對生產車間、安全生產管理臺賬進行現場檢查,經現場檢查發現8處安全隱患并發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你單位于2019年5月10前整改完畢,2019年5月20日梅州市梅縣區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基礎股組織執法人員進行復查時發現,該單位的8處隱患中,1、2、3、4、5、7項隱患已整改完畢,其中6、8項隱患未能準時完成整改。(證據主要有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整改復查意見書及詢問筆錄等) (此欄不夠,可另附頁)
以上事實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給予 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20000.00) 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 建行新城支行 ,賬號 0712000024 ,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梅州市梅縣區 人民政府或者向梅州市應急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 興寧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應急監管行政執法人員(簽名):
當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名):
梅州市梅縣區應急管理局(印章)
2019年 6 月 3 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由應急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一份交被處罰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