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梅縣區環罰字[2018]01號
沈陽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100696523992T
詳細地址:沈陽市于洪區汪河路115號
法人代表:李秋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
2017年12月12日23時45份,梅州市梅縣區環境保護局對你公司位于梅縣區劍英大道的梅縣盈方創意園10號至15號樓施工工地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在未取得夜間施工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該建筑工地進行夜間施工作業。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梅州市梅縣區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
2、梅州市梅縣區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筆錄;
3、梅州市梅縣區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梅縣區環保責令[2017]38號);
4、現場照片;
5、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我局于2018年1月25日向你公司發出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梅縣區環罰告字[2018]02號),你公司未在法定時間內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第八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條規定,拒不執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限制施工作業時間者,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及《梅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中第六十五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9000元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持《梅縣罰款收入委托銀行代收繳款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指定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梅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梅縣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 梅州市梅縣區環境保護局法規宣教股
電 話: 2589385
地 址: 梅州市梅縣區環境保護局五樓
郵 碼: 514700
梅州市梅縣區環境保護局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