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
( 梅縣區 )應急罰〔 2019 〕執法11號
被處罰單位: 梅州市日用雜品公司
地 址: 梅州市梅州大道14號 郵政編碼: 514000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鄧XX 職務: 主要負責人 聯系電話: 138XXXX8388
違法事實及證據:2019年12月3日,我局對梅州市日用雜品公司位于梅縣區程江鎮槐崗舊石場的煙花爆竹店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2019年未組織過現場處置方案演練。相關證據:1.現場檢查記錄;2.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3.整改復查意見書;4.營業執照及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5.主要負責人鄧XX的詢問筆錄。
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六項、《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建設銀行新城支行,賬號0712000024,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應急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興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梅州市梅縣區應急管理局(印章)
2019年12月30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一份交被處罰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