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借閱工作是圖書室日常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系到圖書管理質量和效率,為規范此項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讀者借閱圖書資料,必須出示注冊時的身份證號碼,未注冊的要帶身份證原件進行系統錄入。讀者每次借閱不超過4本,圖書借期30天,到期前可續借1次,續借期20天,續借須到館辦理。資料查找在圖書室完成,資料報紙、雜志一律不外借。
二、讀者在閱覽室閱讀完書籍后,應放置在歸還架中,以便工作人員上架。
三、圖書要加強愛護,讀者和工作人員都要愛惜圖書,不得將圖書、雜志、報刊斯毀、涂污劃線摺角等,不允許亂寫亂畫。如有違反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酌情賠償或罰款處理。
四、遺失書刊,原則上應賠償原書。如不能實現,應2倍賠償,孤本等貴重圖書按原價3~5倍賠款。成套書刊遺失一冊,按全套價賠款,余書仍留室存藏。對書刊有輕微損壞者要給以批評教育,并責其認真修好。對于珍貴文獻、資料要妥善保存,非經領導同意不得外借,對于破損書籍應及時修補,延長使用壽命。
五、如果發現偷書者,一律處理,按該書的五至十倍罰款,并進行通告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