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新城辦事處、扶大高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和省、市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梅縣區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反映。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梅縣區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發改委、廣東省財政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三部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粵建保〔2014〕9號)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市建成區范圍內農村低保住房困難家庭、穩定就業異地務工人員、新就業無房人員、新引進高素質人才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后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條 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簡稱區住建局)住房保障股負責我區公共租賃住房入住資格審核和房源分配等管理工作,工程股(各房管所)負責我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具體實施工作。
第四條 整合區本級公共租賃住房資金渠道,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賃住房后,區本級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渠道,包括從基本建設投資安排的資金、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安排的資金、從土地出讓收益安排的資金等,均整合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原用于租賃補貼的資金,繼續用于補貼在市場租賃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對象。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按照以人為本、方便生活、分散配建與集中建設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統一規劃、統一選址、統一建設。同時加強戶型設計,努力做到環境優美、質量優良、功能完善、經濟適用。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最大不超過60平方米。所有公共租賃住房小區應建設15%左右的公建配套,其中商業服務設施面積在10%左右。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必須進行簡單、環保的基本裝修,滿足直接入住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要嚴格落實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措施,落實質量安全終身負責制,嚴格履行法定的項目建設程序,規范招投標行為,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及條件:
(一)城鎮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在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內,且自有住房家庭人均面積低于13平方米。
(二)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按照當地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線的150%劃定,且自有住房家庭人均面積低于13平方米。
(三)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按照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確定,且自有住房家庭人均面積低于13平方米。
(四)城市建成區范圍內農村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在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內,未享受農村危房改造政策補貼,且自有住房家庭人均面積低于13平方米。
(五)城鎮穩定就業的異地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1.申請人在公租房所在城區或鎮工作;
2.申請人在梅縣區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含1年),并依法簽訂2年以上(含2年)勞動(聘用)合同;
3.申請人申請前在本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含1年);
4.申請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公租房所在城區或鎮無自有房產,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面積低于13平方米;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新就業無房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六個條件:
1.大、中專以上學歷畢業生,自畢業的次月起計算,畢業未滿5年,具有梅縣區戶籍。
2.申請人在公租房所在城區或鎮工作,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3.申請人申請前在本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公租房所在城區或鎮無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面積低于13平方米;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未享受其它住房保障政策;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七)新引進高素質人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1.申請人作為高素質人才引進到梅縣區所屬單位工作;
2.申請人具有副高以上職稱或研究生以上學歷;
3.申請人申請前在本區連續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4.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公租房所在城區或鎮無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面積低于13平方米;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實行政府定價機制,動態調整,原則上按照低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確定租金標準。根據保障對象的經濟收入和租賃房屋狀況,實行差別化計算租金,具體分類如下:
(一)城鎮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含城市建成區農村低保住房困難家庭)的房屋租金,按照該公租房租金標準的10% 計算;
(二)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房屋租金,按照該公租房租金標準的50%計算;
(三)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鎮穩定就業的異地務工人員、新就業無房人員、新引進高素質人才的房屋租金,按照該公租房租金標準的80%計算;
(四)60周歲以上且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無收入或者具有低保資格的孤寡老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可免交租金。
第八條 市場租金由區住建局、物價部門負責調查分析,確定不同地段、不同類型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報區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實行合同管理,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租賃期滿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第十一條 區住建局工程股(各房管所)負責與承租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內應載明租賃住房的地址、小區名稱、面積、樓層、設施設備、租金標準、租賃期限、維修責任、違約責任、騰退住房及物業服務、水、電、燃氣費用繳納等事項,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續租書面申請。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不符合保障條件的,通知承租人辦理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手續。
第十二條 區公安、民政、人社、國土資源、工商、稅務等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能協助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入住資格審核工作。區住建局住房保障股和工程股(各房管所)應當加強對住房保障申請家庭的資格審核工作,并對已經享受公共租賃住房政策的承租人收入、車輛、住房、工作等情況進行定期核查。發現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應通知承租人在規定期內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逾期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市場價格收取租金。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如實申報相關信息,如有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住房、工作等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明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區住建局取消其承租資格,并責令承租人按同區域同類住房的市場租金補交房租,對其不良信用情況予以記錄存檔,5年內不得申請住房保障,并視情節依法追究責任。承租人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可以提請所在單位進行紀律教育。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各類產業園區、企業組織等單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投資主體根據有關法規和政策自行制定管理辦法,并報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學校、醫院等單位由政府投資建設或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單位依據相關法規和政策制定管理辦法,報區政府批準同意后實施。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印發的《梅縣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梅府〔2012〕26號)和《梅縣區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實施細則》(梅縣區府〔2014〕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