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新城辦事處、扶大高新區管委會),區有關單位:
《梅縣區征兵工作獎懲規定》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代)
2015年3月9日
梅縣區征兵工作獎懲規定
為適應新形勢下征兵工作特點,進一步加強征兵工作管理,確保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征兵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征兵工作條例》、《征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及退役后入學辦法》等法規文件,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戶籍在梅縣區的公民以及梅縣區范圍內的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
第一條 征兵工作人員嚴格執行征兵法規和命令,工作認真負責、積極主動、成績顯著,所征兵員質量高,由各級推薦,報區征兵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本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條 超額完成區征兵辦下達的雙合格征兵任務數的單位,每超額一名獎勵1000元,超額完成大學生征集任務數,每超額一名獎勵2000元。
第三條 征兵工作人員(區征兵辦成員,鄉鎮征兵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和所有專武干部、政審人員、醫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征兵工作思想不重視,態度不認真,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負責,導致沒有完成征兵任務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違反征兵有關規定,收受賄賂、營私舞弊、玩忽職守,任意降低或提高體檢和政審標準,造成責任退兵或沒有完成征集任務的。
(三)工作簡單草率,體檢、政審、病史調查不細致,造成責任退兵的。
第四條 已批準入伍的新兵,在部隊政治復查期間,因思想原因不安心服役,經教育仍拒絕服兵役,經部隊與區征兵辦公室商妥后作退兵處理的,可采取以下處罰措施。
(一)依法注銷其入伍手續,取消其入伍時享受的一切優待,已享受的一律追回。
(二)勞動、人事部門二年內不予以招干、公務員招考,工商部門不予頒發營業執照。
(三)原是普通高等學校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由區征兵辦告知高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不準其復學,同時取消其入伍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的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
(四)原是初、高中畢業生,教育部門二年內取消其升學報考資格。
(五)原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二年內不得調資、晉級。
(六)原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的,注銷其本人的營業執照,二年內不再批準發給。
(七)處以相當于我區一名義務兵2年優待金額的罰款,并在戶口本上加蓋“拒服兵役”印章。
第五條 應征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為拒服、逃避兵役處理:
(一)適齡青年接到參加兵役登記的通知后,無故不到站登記的;
(二)登記后無故不按要求的時間和地點到站參加身體目測初檢的;
(三)目測初檢、政治初審雙合格后,無故不參加體檢的;
(四)在體檢和政審過程中,采取不正當手段和欺騙行為進行自我淘汰的;
(五)體檢、政審“雙合格”青年,在定兵前,未經當地政府或兵役機關許可,擅自離開居住地的;
(六)被確定為征集對象后,拒絕應征入伍的。
第六條 為應征公民提供假情況、出具假證明,幫助應征公民逃避兵役的,要追究單位領導和經辦人員的責任,并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條 對沒有完成區征兵辦下達雙合格征兵任務數的單位,年底黨管武裝工作績效考核定為不達標,并予以每少完成一名征集任務罰款2000元的經濟處罰。同時單位征兵工作領導小組主要領導向區征兵辦作出書面檢查。
第八條 各單位的雙合格征兵任務數按照單位人口數比例確定;本規定具體事宜由區征兵辦負責解釋;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