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知〔2016〕10 號
梅州市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梅州市知識產權局行政執法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縣(市、區)知識產權局:
現將《梅州市知識產權局行政執法管理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梅州市知識產權局
2016年11 月8 日
梅州市知識產權局行政執法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行政,維護梅州市知識產權局和全體執法人員的形象,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梅州市知識產權局及所屬行政執法人員。
第二章 執法人員培訓
第三條 堅持實行學法制度。每周星期五上午全局學習例會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學習內容以綜合法律知識和新頒布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為主。
第四條 堅持自學檢查制度,全體行政執法人員要堅持自學法律知識,學習重點以專業法律知識為主,每周學習時間不能少于三小時,學習要結合執法實際寫出筆記。
第五條 本局每年要對全體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一次集中培訓,推進嘉應學院加掛知識產權學院,依托學院提供培訓課程,提升執法人員能力。
第六條 本局積極鼓勵全體行政執法人員參加省知識產權局舉辦的執法培訓班,讓全體行政執法人員能夠熟練掌握綜合法律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為實現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礎。
第三章 執法資格管理
第七條 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執法培訓,考試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廣東省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后,方可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第八條 行政執法證只限行政執法人員本人在全市范圍內執行公務時使用,不得涂改或轉借他人。
第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妥善保管行政執法證。證件遺失的,應當立即向本局報告,并在《梅州日報》上登報聲明作廢。
第十條 執法人員調離本局或執法崗位,應將執法證件交回本局,由本局按規定程序交法制局注銷。
第十一條 執法人員越權使用執法證件或執行公務時不主動出示執法證件,以及利用證件謀取私利、從事違法活動的,由梅州市知識產權局給予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暫時收回執法證件。
第四章 執法人員紀律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1.不準在公務活動中以權謀私、優親厚友,做到公正執法;
2.不準刁難執法對象,不準吃、拿、卡、要,做到勤政為民;
3.不準接受執法對象的各種宴請、禮金、禮品,做到公正辦事;
4.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執法對象從事違法活動提供便利或保護,做到克己奉公;
5.不準酒后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做到文明執法;
6.不準私自從事各種執法活動,做到依法行政;
7.禁止參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餐飲娛樂活動;
8.禁止以執行公務之名,進行損公利己的違法違紀活動;
9.不準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到營業性娛樂場所進行免費娛樂活動;
10.執法人員不得利用執法證件謀私,在不執行公務的情況下,不得隨意出示執法證件。
第五章 執法職責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行政執法職責法定制度。本局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部門編制文件,對本單位的行政執法職權進行梳理、分類,報本級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本局應在本級政府公布的職責范圍內行使職權,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擴大本部門的行政執法權限。
第十五條 本局應根據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按照有利于充分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要求,制定每類職權的工作程序,明確各個環節的權限和執法標準,做到執法流程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對具有自由裁量權的行政管理事項,應當建立健全細化的執法規范。
第十六條 本局應根據執法程序和工作規則,確定相應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權限與責任,做到授權到位、責任到人、分工明確、權責統一、責任落實無缺位,確保行政執法活動運轉高效有序。
第六章 執法制度
第十七條 實行行政執法公開制度。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下列事項應當公開:
(一)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行政執法機關的職能和權限;
(三)行政執法工作程序、各執法環節的權限與執法規范;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權利;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舉報、控告、投訴的方式與渠道;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
第十八條 嚴格執行限時辦結制度。凡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有關行政管理事項明確規定期限的,必須嚴格執行;行政執法機關承諾期限的,應在承諾期限內辦結。
第十九條 實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依據有關規定,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后于規定期限內向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負責人不得對行政執法人員下達規費、罰沒款收入指標,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行政規費或者罰沒款收入。
第二十一條 認真落實執法案卷歸檔制度。本局應當制作格式統一、體例規范、內容完整的執法文書,建立分類行政執法檔案,嚴格執法案卷管理。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本局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對本單位的行政執法過錯行為予以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本局發現所屬執法機構、執法人員有違法違紀、失職瀆職行為,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屬于職權范圍內的須及時啟動責任追究程序;超出職權范圍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向有權機關移送。
監察部門查處行政執法責任案件時,涉案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監察部門的調查,協助落實處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過程與結果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自覺接受其他執法人員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梅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