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新城辦事處、扶大高新區管委會)、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經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梅縣區城區異地務工人員申請住房保障補充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梅州市梅縣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反映。
梅州市梅縣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梅州市梅縣區異地務工人員申請住房保障
補充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在梅州市梅縣區穩定就業的異地務工人員申請住房保障的條件、程序和輪候規則,根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梅縣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實施方案》(梅府辦〔201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梅縣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梅縣區范圍內由政府投資或統籌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在梅縣區城區穩定就業異地務工人員申請公租房原則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限申請一套公租房。每個家庭應當指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公租房的,本人為申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條 申請政府建設公租房的在梅縣區城區穩定就業異地務工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持有梅縣區城區居住證;
2.申請人在梅縣區城區工作,并在同一用工單位連續工作滿3年以上(含3年),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3.申請人在梅縣區繳納社會保險連續3年以上;
4.申請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就業所在地無自有房產,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3平方米。
第五條 在梅縣區城區居住工作,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異地務工人員,予以優先保障。
第六條 企業組織、各類產業園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由投資主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自行制定,并報梅州市梅縣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備案。
第八條 本細則自頒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