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來,梅縣區市場監管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二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和省、市市場監管局的工作部署,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推動建立健全長效機制,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充分發揮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優勢,集中力量,重拳出擊,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嚴查一批民生領域違法案件,著力化解和防范市場風險,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F公布2024年上半年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案例一:梅州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3月20日,根據商標權人投訴,梅縣區市場監管局對當梅州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在經營場所銷售侵犯投訴人所投訴的侵權商品。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6月通過微信購進標有注冊人“讓?卡斯蘭簡單股份有限公司(S.A.S. JEAN CASSEGRAIN ) ”注冊商標的手提袋,隨后將上述手提袋在其經營的網上平臺店鋪上架銷售,成功交易405只。經商標權利人授權的代理人鑒定,上述手提袋為侵犯商標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
2024年5月31日,梅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5000元、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梅州市梅縣區某石油液化氣有限公司不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充裝氣瓶案
2024年5月14日,梅縣區市場監管局聯合梅州市市場監管局對梅縣區某石油液化氣有限公司進行檢查?,F場發現當事人對5瓶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2024年7月10日,梅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梅州市梅縣區某水產品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案
2022年7月13 日,梅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向梅縣區公安分局移送當事人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2024 年 1 月 12 日,接梅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梅縣區檢意[2024]9號),該意見書稱當事人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基于其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主動繳納公益損害賠償金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免除刑罰,決定對其不起訴。
2024年3月27日,梅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4元,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梅州市梅縣區某水產品店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9日, 梅縣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會同梅縣區質量技術監督檢測所工作人員對梅縣區某水產品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使用的1臺電子計價秤存在計數不準確的問題。經梅縣區質量技術監督檢測所檢定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十六條的規定。
2024年6月27日,梅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二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沒收不合格的電子計價秤,并罰款18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梅州市梅縣區某摩托車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5月27日,梅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梅縣區某騎行摩托車店經營的電動自行車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經營場所內擺放著待銷售的2輛“九號”電動自行車型號:TDR012Z)的鞍座加長并加裝有尾架,與合格證上的外形筒圖不一致,存在加裝改裝問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2024年7月22日,梅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兩輛電動自行車,并罰款8398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