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民發〔2020〕18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據《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制度的通知》(粵府辦〔2013〕17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2020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2020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從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具體標準和適用地區見附件。各地對未達標的月份按當地政策批準實施新標準當月的低保名冊予以補發,其中,2020年新納保的低保對象按實際批準月份計補。
二、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各地要制訂和發布當地的城鄉低保標準,并報省民政廳備案。各地制訂的城鄉低保標準,不得低于省制訂的最低標準和當地現行標準,并逐步縮小城鄉標準差距。
三、各地要加強農村低保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工作,全面推進信息化核對和管理。各地要按規定時間制訂發布并補發,省民政廳將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對各地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必要時將進展情況報省政府。
附件:2020年全省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表.docx
廣東省民政廳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