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旅游條例》11月1日起實施
金羊網訊 記者吳珊、實習生梁玉茵報道:開辦旅游民宿須先行“登記”、泄露旅游者信息將處以一萬元到五萬元罰款、禁止旅游從業者中途甩客……10月30日,記者從廣東省旅游局獲悉,《廣東省旅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11月1日起正式實施,上述消費者最關注的問題,將有明確規定。
該條例實施后,之前于2002年頒布施行的《廣東省旅游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高危旅游項目有監管
記者收到的《廣東省旅游條例》“小冊子”并不厚,總共有六個章節六十五條,內容卻與消費者息息相關。比如,條例明確規定,旅游從業人員不得出現“向旅游者索取小費;拒絕履行旅游合同;強行滯留旅游團隊或者在旅途中甩團、甩客;誘騙或者以毆打、棄置、恐嚇、辱罵、限制活動自由等方式的行為。
據了解,這是條例對于《旅游法》的補充與細化,系統地規定了旅游者、經營者和從業者的權益與禁止性行為,明確了各自“享有的權利”、“應當履行的義務”、“不得從事的行為”。
此前處于監管模糊地帶的高風險旅游項目,條例進一步強化了監管劃分,規定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漂流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由負責許可的部門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開民宿必須先“登記”
“我家有一套閑置單元房,怎樣開民宿才是合法的呢?”對于當下最火爆的住宿業態,條例指出,城鎮和鄉村居民可以利用自己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住宅或開辦民宿旅游經營。不過,在條例第二十一條中提到,“開辦民宿旅游經營實行登記制度。城鎮和鄉村居民開辦民宿旅游經營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實際制定。”對此,廣東省旅游局局長曾穎如告訴記者,開民宿首先要進行“登記”。
網購旅游產品是消費趨勢所向,近年來,相關投訴也呈上升之態。條例規定,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并在其網站主頁顯著位置公開旅行社名稱、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以及風險提示等信息,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不過,羊城晚報記者登錄廣東一些旅行社官網發現,暫時仍難找到營業執照等相關信息。
打擊“零負團費”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中規定的“不得”、“禁止”等條款,法律責任章節都有相應處罰規定,讓條例更貼近實際,更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條例規定,旅游經營者泄露、公開和非法使用旅游者個人信息,由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打擊和處罰“零負團費”方面,條例也有了明確規定:旅行社以零負團費和其他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或者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安排另行付費項目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