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的,從欠繳次月起,參保人員暫不享受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在欠繳之日起3個月內補繳欠繳費用、利息和滯納金的,延期繳費期間應當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可以補付,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可以累計,相應金額補劃至個人賬戶;在欠繳之日起3個月后補繳欠繳費用、利息和滯納金的,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可以累計,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不予補付,期間參保人員應當享受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由負有繳費義務的用人單位承擔。
參保人員個人未按時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的,不予補繳,期間參保人員應當享受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由負有繳費義務的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