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梅環梅縣罰字〔2024〕10號)送達公告
梅州市榮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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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池海英
詳細地址:梅州市梅縣區大坪鎮育豪村云彩長背坑
2024年5月25日至5月27日期間,梅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你公司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在承租廠房內建設了1條有機肥生產線,該有機肥生產線配套建設了1臺攪拌機、1臺破碎機、1臺包裝機和4條傳送帶,相關生產設備均未連接電源,未投入生產。廠房內堆放有少量畜禽養殖廢棄物,廠房外約200米的空地上臨時堆放有2處畜禽養殖廢棄物(共約有2300m3)
,臨時堆場無防流失、防滲漏措施,堆場內的畜禽養殖廢棄物隨雨水外流至外環境。梅州市梅縣生態環境監測站于2024年5月25日對該公司周邊水質進行了監測,結果表明該公司外流的畜禽養殖廢棄物對下游水體造成了影響。以上事實,有梅州市生態環境局2024年5月25日、5月27日、6月4日、7月2日、7月22日、9月9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2024年5月27日調查詢問筆錄、2024年5月27日監測報告等為證。
你公司的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你公司未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措施,擅自堆放固體廢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的規定。
我局依法公告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梅環梅縣罰告字〔2024〕10號),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等權利。對此,你公司未作陳述、申辯,且未提出聽證申請。
2024年7月2日,梅州市生態環境局梅縣分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承租廠房內建設的有機肥生產線已拆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三)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符合《廣東省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情形的行為不予處罰”的規定,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序號4,經我局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研究決定,對你公司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并進行生態環境教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十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十一)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固體廢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有前款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經我局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研究決定,對你公司未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措施,擅自堆放固體廢物,致使臨時堆放的畜禽養殖廢棄物隨雨水外流至外環境,對下游水體造成影響但未發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行為處13萬元罰款。
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無法聯系及公司現場無相關工作人員,我局現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梅環梅縣罰告字〔2024〕10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和《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九條,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可到我局領取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廣東非稅收入收繳一體化系統(詳見《廣東省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興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聯系單位:梅州市生態環境局梅縣分局政策法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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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2589385
地
址:梅州市梅縣區新城行政區府前大道43號
郵政編碼:514700
梅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