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
(梅縣區)安監罰〔2018〕24 號
被處罰單位: 梅州市梅縣區雁洋礦業有限公司對坑石灰巖礦
地 址: 梅州市梅縣區雁洋鎮對坑村 郵政編碼: 514000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彭XX 職務: 主要負責人 聯系電話 138238XXXX
違法事實及證據: 2018年8月20日,區安全監管局鄒志斌、謝遠峰等執法人員到梅州市梅縣區雁洋礦業有限公司對坑石灰巖礦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檢查發現該礦井下-25米采場照明變壓器(220V/38伏)采用非礦用產品,并且輸入端無蓋子或采用配電箱罩住。 主要證據有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以上事實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決定給予 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 建行新城支行,賬號 0712000024 ,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 梅縣區 人民政府或者梅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 興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梅州市梅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印章)
2018年8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