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5日,《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正式施行,列舉了3方面64項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情形,為進一步強化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防范化解安全風險提供了具體明確的指引。為督促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中山市東鳳鎮公布3起重大事故隱患典型案例,以案說法,提醒全市各生產經營單位引以為戒,深入排查并消除本單位存在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案例一
3月22日,東鳳鎮應急管理局對東鳳鎮一廚衛電器廠進行安全檢查,現場發現工作人員游某某正在從事焊接作業,但無法提供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規定,東鳳鎮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4月6日,東鳳鎮應急管理局對東鳳鎮一建材制品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員工袁某正在從事焊接作業,但無法提供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規定,東鳳鎮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4月25日,東鳳鎮應急管理局對東鳳鎮一五金機械加工廠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焊接員工黃某正在焊接作業,但無法提供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規定,東鳳鎮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特別提示
《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