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5日15時20分許,深圳市寶安區聯昇線路科技有限公司廢水處理站發生較大中毒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894.10萬元。日前,經國務院安委辦審核,省政府批復同意了深圳市寶安區聯昇線路科技有限公司“12·25”較大中毒窒息事故調查報告。經省政府事故調查組認定,深圳市寶安區聯昇線路科技有限公司“12·25”較大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企業在廢水處理站生化池升級改造期間,企業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作業環境硫化氫氣體濃度嚴重超標,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盲目組織施救,相關部門監管執法“寬松軟虛”,地方黨委、政府失管失察,致使重大風險隱患未引起足夠重視而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后,省委、省政府,深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要求全力救治受傷人員、妥善做好安撫善后等工作。要求盡快查明事故原因,嚴肅追究責任,并舉一反三,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切實防范類似事故的發生。深圳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第一時間率工作組緊急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處置。深圳市寶安區委、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第一時間到達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和工作組開展搶險救援和處置善后工作。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安委辦對該起事故掛牌督辦,要求廣東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對該事故進行提級調查。省政府成立了由省應急管理廳為組長單位,省公安廳、司法廳、生態環境廳、總工會及深圳市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專家論證和調閱資料、詢問談話、座談交流等方式,查清了事故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發生經過、原因和有關企業情況,查明了地方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履職情況、存在問題和責任,總結了事故主要教訓,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
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是廢水處理站的3號好氧池清淤過程中,硫化氫在有限空間內持續快速釋放,達到可立即威脅生命和健康濃度,加之作業單位及作業人員未開展風險辨識并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導致事故發生;先期施救人員未采取正確的安全防護措施而盲目施救,導致事故進一步擴大。
調查查清事故暴露的主要問題是:廢水處理站生化池清理工程作業單位深圳市華鑫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鑫達環保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未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對作業現場人員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專項安全教育培訓,未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有限空間作業呼吸防護用品,在已出現硫化氫濃度超標的事故預兆的情況下,未引起足夠重視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專項應急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未完備配備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現場應急救援處置不當等。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深圳市眾禹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禹環保公司”),作為廢水處理站生化池升級改造實施主體單位及廢水處理站生化池有限空間清理工程發包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監督考核制度、特種作業和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等缺失,未認真落實已制定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與華鑫達環保公司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專項應急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等。廢水處理站產權單位深圳市聯昇線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昇公司”)統一協調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履行不到位。未與眾禹環保公司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或在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在現場安全檢查時未能及時發現華鑫達環保公司現場作業存在的安全問題并督促整改等。
事故還暴露出有關地方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存在的一些問題。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辦事處對轄區電鍍企業及高風險等級企業安全監管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落實安全風險防控和安全隱患整治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涉事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寶安管理局對《安全生產法》“三管三必須”的要求認識不到位,對眾禹環保公司和華鑫達環保公司等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安全監管缺失,其沙井所對注冊地及主要經營場所均在沙井街道的眾禹環保公司和華鑫達環保公司等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未開展安全監管工作,履行“三管三必須”不到位;深圳市寶安區應急管理局統籌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不到位,對生態環境部門履行環保設施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協調、督促工作不力,對電鍍企業及高風險等級企業安全監管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指導寶安區沙井街道辦事處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不力。
公安機關依法對3名涉嫌犯罪的有關責任人采取了強制措施,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包括:華鑫達環保公司實際負責人蔣建華,華鑫達環保公司臨時雇請的現場負責人劉億洲,眾禹環保公司運營部部長、聯昇公司廢水處理站清理工程項目負責人吳官成。
深圳市相關部門依法對華鑫達環保公司、眾禹環保公司、聯昇公司等3家單位,以及華鑫達環保公司法定代表人蔣和艷,眾禹環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吳渤,聯昇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葉佳明等3名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對聯昇公司安全部主任李光業,聯昇公司安全部安全員林增發,眾禹環保公司派駐聯昇公司廢水處理站站長潘其書等3名企業人員,由聯昇公司、眾禹環保公司分別實施內部處理。
事故調查組按規定將調查中發現的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公職人員履職方面存在的問題等線索及相關材料,移交廣東省紀委監委和深圳市紀委監委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
針對事故中暴露的問題,事故調查組總結了五個方面的主要教訓:安全生產意識淡薄,有限空間作業風險認識不足;現場作業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存在以包代管問題;安全教育培訓缺失,應急救援處置能力不足;屬地監管職責落實不到位;行業領域安全監管缺失。同時,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要務必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統籌發展和安全重要論述,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全方位擰緊強化安全生產管理“總開關”;要進一步增強安全生產意識,舉一反三、由點及面、未雨綢繆,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要落實屬地責任和職能部門監管責任,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及時消除安全隱患;要明確工業企業環保設施安全監管職責,厘清職責邊界,密切部門協作,從而形成安全監管合力;要有效遏制各類安全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