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擬訂、編制梅縣區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相關規定和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梅縣區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協調生態環境督察整改落實工作;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和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生態環境污染糾紛。
(三)承擔落實梅縣區污染減排目標的相關責任。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指標;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并監督實施;應對氣候變化;督查、督辦、核查各排污單位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協調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梅縣區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在市生態環境局授權范圍內承擔相關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等具體工作;負責對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情況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梅縣區生態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指導排污口設置;協調指導流域水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防治。
(七)指導、協調、監督梅縣區生態保護工作。組織實施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地的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示范區建設。
(八)負責梅縣區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協助省、市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參與民用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民用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防生化、防核和輻射恐怖襲擊工作。
(九)負責梅縣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依法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十)負責梅縣區環境監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執法監測、污染源監測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等環境信息。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梅縣區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十二)協助開展梅縣區環境保護對外合作。
(十三)貫徹落實梅縣區委、區政府有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決策部署。
(十四)完成市生態環境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建立污染天氣預測預警和應對機制,配合調查研究典型重點氣象災害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指導和推進氣象災害防治等有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