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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林曉達公民訴你單位工資支付勞動爭議案(梅縣勞人仲案字〔2025〕334號)。申請人于2025年8月25日撤回仲裁申請,經本委審查,同意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因采取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直接送達等方式均無法將法律文書送達你單位,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撤回仲裁申請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