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縣區第一屆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10號)
梅縣區人大常委會
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區第一屆人大二次會議人員的決定
(2017年5月18日梅縣區第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地方組織法》第十七條及《代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參照省、市人大會議列席人員的決定,不是區第一屆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員,列席和邀請列席梅縣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
一、區委、區政府領導,區紀委副書記;
二、區政府組成人員和市屬、區屬有關部門負責人;
三、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四、區政協委員;
五、區人大常委會委室正、副主任,主任科員;
六、各鎮(高管會、辦事處)鎮長(主任)、人大副主席;
七、已退休的區人大常委會主要領導;
八、在梅縣區居住或工作的全國十二屆人大代表、省十二屆人大代表、市七屆人大代表。
梅縣區人大常委會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