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1 | 綜合業務 | 政策 法規 文件 |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2、《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711號) 2、《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649號 3、《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5號公告)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梅縣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公開查閱點 | |||||||||||||
■政務服務中心 | |||||||||||||
2 | 監督 檢查 | 社會救助信訪通訊地址:梅州市梅縣區大新城文化路6號一樓社會救助股 社會救助投訴舉報電話:0753—258923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711號)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梅縣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公開查閱點 | |||||||||||||
■政務服務中心 | |||||||||||||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
3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 法規 文件 | 1、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粵府【2012】142號)、 2、《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2號)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711號) 2、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粵府【2012】142號) 3、《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2號) 4、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及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粵民發【2014】202號)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梅縣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公開查閱點 | |||||||||||||
■政務服務中心 | |||||||||||||
4 | 辦事指南 | 1、事項名稱:最低生活保障 2、辦理條件:持有梅縣區戶籍的村(居)民,家庭月人平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鎮772元;農村532元。 3、辦理材料:申請人應當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等證件原件及復印件,書面申報家庭人口、經濟和生活狀況,并簽署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以及提供殘疾證、疾病證明等其他相關的證明。 4、辦理流程:個人申請-鄉鎮(街道辦、高管會)審核-民政和人社局社會救助審批 5、辦理地點:各鎮(街道辦、高管會)民政部門辦理 6、辦理時間:除星期六日及法定節假日外(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7、社會救助信訪通訊地址:梅縣區新城行政區文化路6號社會救助股(514700) 。 8、聯系方式:0753-2589230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梅縣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公開查閱點 | |||||||||||||
■政務服務中心 | |||||||||||||
5 | 最低生活保障 | 審核 信息 | 初審對象名單及相關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711號) 2、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粵府【2012】142號) 3、《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2號) 4、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及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粵民發【2014】202號)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示7個工作日 |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6 | 審批 信息 | 低保對象名單及相關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711號) 2、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粵府【2012】142號) 3、《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2號) 4、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及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粵民發【2014】202號)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梅縣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
7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 政策 法規 文件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民政部關于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的通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711號) 2、《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 3、民政部關于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 【2016】178號) 4、《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5號公告) 5、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員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47號)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梅縣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公開查閱點 | |||||||||||||
■政務服務中心 | |||||||||||||
8 | 辦事指南 | 1、事項名稱:特困人員供養 2、辦理條件:同時具備以下三項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均可按程序申請: 1、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但是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的; 2、無勞動能力的; 3、無生活來源的。 救助供養標準:城鎮1236元,農村852元 3、辦理材料: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簽訂《特困供養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提供殘疾證、疾病證明等其他相關的證明 4、辦理流程:個人申請-鄉鎮(街 道辦、高管會)審核-區民政和人社局社會救助股審批 5、辦理地點:各鎮(街道辦、高管會)民政部門辦理 6、辦理時間:除星期六日及法定節假日外(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7、社會救助信訪通訊地址:梅縣區新城行政區文化路6號社會救助股(514700) 。 8、聯系方式:0753-2589230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711號) 2、《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 3、民政部關于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 【2016】178號) 4、《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5號公告) 5、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員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47號)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梅縣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公開查閱點 | |||||||||||||
■政務服務中心 | |||||||||||||
9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 審核 信息 | 初審對象名單及相關信息、終止供養名單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711號) 2、《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 見》 3、民政部關于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 【2016】178號) 4、《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5號公告) 5、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員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47號)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示7個工作日 |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 | √ | √ | |||
10 | 審批信息 | 特困人員名單及相關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711號) 2、《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 見》 3、民政部關于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 【2016】178號) 4、《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5號公告) 5、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員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47號)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梅縣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
11 | 臨時救助 | 政策 法規 文件 | 《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5號公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5】3號)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711號) 2、《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5號公告) 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5】3號) 4、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梅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梅市府辦【2015】44號)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梅縣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公開查閱點 | |||||||||||||
■政務服務中心 | |||||||||||||
12 | 臨時救助 | 辦事 指南 | 1、事項名稱:臨時救助 2、辦理條件: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3、救助標準:個人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不低于當地兩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照人均計算。 4、辦理材料: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簽訂《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表》,提供醫療部門出具的疾病診斷、醫療費用結算單據等相關材料證明;各類意外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責任認定及賠償認定等相關證明材料。 5、辦理流程:個人申請-鄉鎮(街道辦、高管會)審核-區民政和人社局社會救助股審批 6、辦理地點:各鎮(街道辦、高管會)民政部門辦理 7、辦理時間:除星期六日及法定節假日外(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8、社會救助信訪通訊地址:梅縣區新城行政區文化路6號社會救助股(514700) 。 8、聯系方式:0753-2589230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711號) 2、《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5號公告) 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5】3號) 4、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梅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梅市府辦【2015】44號)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梅縣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政務服務中心 | |||||||||||||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
13 | 審核 審批 信息 | 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名單、救助金額、救助事由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711號) 2、《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5號公告) 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5】3號) 4、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梅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梅市府辦【2015】44號) | 制定或獲取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梅縣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 ■政府網站 | √ | √ | √ | √ | |||
■社區/企事業單位/村公示欄(電子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