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統籌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推進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強化對相關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建立推進國土空間規劃動態監測預警和實施監管機制,健全國十空間規劃定期評估制度,對國土空間規劃進行動態調整完善。
2.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備選項目。牽頭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
3.監督、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
4.基于土壤污染狀況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供地管理,嚴格用地準入。
5.指導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組織編制全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
6.指導污染地塊再開發項目環境社會風險防范與化解工作。
7.落實中央和省環境保護督察交辦涉職能的生態環境保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