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錫銓(1852—1925年),家名南生,字鈞選,廣東嘉應州水車茶山村(今梅縣區水車鎮燈塔村)人。少時勤奮好學,清同治十年(1871年)補嘉應州學生員,旋舉優行副貢生。光緒六年(1880年)任駐日公使署文案。1882年由日赴美,任舊金山總領事署一等隨員。1885年任紐約正領事。次年,調任駐秘魯二等參贊,代辦使事。任駐美、秘使事期間,極力維護中國僑民利益,凡當局有嚴苛限制華工僑民之事,必據理辯駁,力爭廢除。任紐約領事時,懷俄明州石泉城爆發排華及屠殺華工事件,他受命前往調處。調查后,一面具文詳告清廷,一面奔走呼吁,聯絡紐約各界群起遣責美國政府,最后美國當局不得不撥款14.7萬元補償受害人,為中國僑民從19世紀初以來在國外遭受迫害事件中第一次取得補償。駐秘魯代辦使事時,加拿大對華僑入境,例有苛抽五百金之事,黃錫銓亦據理向加方交涉,幾經周折,果允廢除。
1889年,黃錫銓奉調回國,總辦前山海防水陸師營務處。次年辭官返鄉,在家設館課徒。1901年,離家出游東南亞各國,了解各國農、林、工、商現狀。1902年返國后,以州同職赴江西稟到,入譯文館。之后,任農工商局提調、九江稅局和湖口統稅局長。1905年赴廣西,任廣西撫署文案兼洋務、農工商礦兩局會辦。1908年在廣西臨桂縣東鄉創辦農林試驗場兼辦講習所,為當地培訓農林技術人員,發展實業。
1909年,黃錫銓再度辭官返鄉,在鄉倡建紹德學校,發動鄉民種柑桔、開辦毛巾加工廠,創設嘉應種桂公司,發展地方經濟。
1911年辛亥廣東光復后,召開省臨時會議,黃錫銓當選為省議員、正議長,并兼任廣東都督府顧問和兩廣師范學校校長。1912年廣東省議會正式成立,當選為省議員。1913年兼廣東都督府咨議,并當選為國會參議院議員。1914年1月,國會被袁世凱解散后,黃錫銓改任稅務處委員,后任幫辦。1916年,國會恢復,仍任參議院議員兼總統府咨議。1918年,當選西藏參議員兼任財政部財政金融討論會會員及交通部咨議。1919年黃錫銓在國會參議會上,根據公法參稽約章,提出質詢,促政府收購存土(即鴉片煙土)加以銷毀,恢復關稅自主權,取消辛丑賠款,處置德、奧財產,處理中日障礙(對日索還青島,撤中東鐵路之日本警察),嚴禁販運嗎啡等六大議案,震動朝野。當時有謂“吾國自有國會以來,未有于國際民命執論切中肯要如參議者黃鈞選所言者也。”1920年,黃錫銓先后兼任特設地方行政委員會委員、稅務處幫辦、國務院秘書廳幫辦。1922年領受二等大綬嘉禾章。1923年又晉給二等大綬寶光嘉禾章、二等文虎章。
1925年3月1日,黃錫銓病逝于北京寓所,終年74歲。同年4月,靈柩運返原籍安葬。
黃錫銓生前好學,博覽群書,兼善書法,其故居有“萬卷書樓”之稱,惜書現已無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