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縣區府令〔2014〕1號
當前,森林防火已進入嚴峻的高火險期,為防止重大森林火災,確保我區森林資源及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特向全區發布森林防火戒嚴令。
一、禁止在森林防火區(距離林地邊緣100米范圍內)及山林、山間內的一切野外用火:(1)不準燒田坎、燒稻草、燒垃圾;(2)不準煉山整地,燒荒開墾,燒灰積肥;(3)不準燒山趕野獸、燒黃蜂、焗蛇鼠、持火把照石蛙等;(4)不準野外燒火取暖、燒烤食物、生火做飯;(5)不準夜間持火把照明走路;(6)不準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7)不準使用火銃槍械狩獵;(8)不準在神壇、祖墳前燒香燭、紙錢;(9)不準亂丟煙頭、火種;(10)不準小孩玩火和其他非生產性用火。
二、旅游景區、森林公園等單位應向游客做好防火宣傳工作,禁止攜帶火種進入景區(公園)。
三、鎮(高管會)政府、民政等部門(單位)應加強對癡、呆、傻和精神病患者的管理,落實監護人的責任,杜絕火災隱患。
四、凡違反上述第一條規定的,個人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山火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罰款、賠償林木損失、負擔撲火費用、治安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違反戒嚴令又不服從管理人員管理的,應從嚴處理;對及時發現、制止、舉報他人違反防火規定的,給予表揚或獎勵。
六、本戒嚴令從即日起生效至2014年4月15日。在森林防火戒嚴期內,除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批準山間野外用火。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代)
20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