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 縣 人 民 政 府
森林 防 火 戒 嚴 令
梅府令〔2011〕1號
當前,森林防火已進入嚴峻的高火險期。為確保我縣防火期無重大森林火災,確保全縣森林資源及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特向全縣發布森林防火戒嚴令。
一、禁止在森林防火區(距離林地邊緣100米范圍內)及山林、山間內的一切野外用火:(1)不準燒田坎和燒稻草、燒垃圾;(2)不準在果園燒灰;(3)不準亂丟煙頭、火種;(4)不準煉山整地,燒荒開墾;(5)不準野外生火做飯;(6)不準燒香點燭拜神、祭墳、燃放煙花炮竹、點放“孔明燈”;(7)不準燒山驅獸、燒黃蜂窩;(8)不準在林內烤火、野炊、使用火把夜間照明;(9)不準小孩玩火及其它一切可能引起山火的用火活動。
二、旅游景區、森林公園等單位應向游客做好防火宣傳工作,禁止攜帶火種進入景區(公園)。
三、鎮(高管會)政府、民政等部門(單位)應加強對癡、呆、傻和精神病患者的管理,落實監護人的責任,杜絕火災隱患。
四、凡違反上述第一條規定的,個人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山火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罰款、賠償林木損失、負擔撲火費用、治安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違反戒嚴令又不服從管理人員管理的,應從嚴處理;對及時發現、制止、舉報他人違反防火規定的,給予表揚或獎勵。
六、本戒嚴令從即日起生效至2012年4月15日止。在森林防火戒嚴期內,除縣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批準山間野外用火。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