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發〔2015〕11號文件要求,完善供銷合作社“三會”制度,推動監督工作機制創新,促進監事會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強化監事會監督職能,2月中旬,總社印發《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監事會監督建議書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 監督建議書是總社監事會在履行監督職權中,對理事會指出問題、風險預警、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的書面文件。根據《章程》規定的監事會職權,對理事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提出監督建議的,可制發監督建議書:一是理事會對《章程》和全國代表大會決議執行方面存在問題;二是理事會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方面存在問題;三是理事會對國家委托的各項經濟、社會任務完成方面存在問題;四是理事會在社有資產保值增值、財政資金使用和企業重大投資、并購重組、資產運營等方面存在問題等。
《辦法》明確,監督建議書可包含以下部分或全部內容:監督檢查情況;發現的主要問題;整改建議和要求;整改期限和反饋整改情況的要求。監事會根據總社內部巡視、審計、監督工作聯席會議、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等了解到的情況,以及監事會調查研究中發現的問題,經監事會主任辦公會議研究,確定監督建議書的主題;根據確定的主題,對監督建議書涉及的內容,同相關部門和單位溝通協調,多角度了解實際情況,加強內容審核,確保監督建議書提出的問題建議準確無誤;內容確定后,監事會辦公室負責起草監督建議書,監事會辦公室主任審核后,由監事會主任簽發。監督建議書主送理事會,可同時抄送總社相關部門和單位。
《辦法》要求,總社理事會和相關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監督建議書的辦理工作。收文后應根據監督建議書提出的建議、意見、要求等,認真研究核實,推進問題整改,并按規定時間作出回復。對需要持續整改推進的工作,應視工作進展情況不定期報送整改進度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