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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決定部門 | 行政職權類別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行政相對人 |
| 梅縣區發展和改革局 | 行政許可1 | 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2017年修正)第三、七、九、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2003年國家計委等七部委令第30號,2013年修改)第十條;《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準招標事項暫行規定》 (2001年國家計委令第9號,2013年修改)第八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2003年)第五、十二、十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2011年國務院令第613號)第七條;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許可2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第673號令第三條;《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廣東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7年本)】的通知》(粵府〔2017〕113號)第一至第十條;《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第一至第六條;稱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2016年國務院第673號令 第三條;《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 2017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號令 第四、五、七條; 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 2014年國家發改委令第12號 第十條;《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第一至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6號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3號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六條。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許可3 | 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 《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2014年修正)2014年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0號公告第十條;《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九條;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 | 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對企業未依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規定辦理核準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673號第十八條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2 | 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對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673號第十八條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3 |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對企業未依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規定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的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673號第十九條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4 | 對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和臨時監測單位不按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規定報送價格監測資料,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屢次遲報的價格監測資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2008修訂)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第四章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5 | 對拒絕提供或者遲延提供、偽造、篡改、虛報、瞞報成本監審資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1997年第二十二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2008年修訂第二十條、第四十七條;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6 | 對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673號第二十條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7 | 對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2號第二章第一十二條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8 | 對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2號第五章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9 | 對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2號第二章第一十四條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0 | 對超越權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收費項目已取消或收費標準已調低繼續按原項目標準收費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3號第三章第六條第二款;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2010年修正),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4號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1 | 對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的,或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2號第五章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2 | 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2號第二章第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3 | 對糧食經營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承擔或者拖延承擔糧食應急任務的行政處罰 | 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2014修正),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號公告第四章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4 | 對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糧食收購者被售糧者舉報未及時支付售糧款的;糧食收購者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接受委托的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16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章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章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章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5 | 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的糧食庫存低于規定的最低庫存量,或超出規定的最高庫存量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16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章第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章第一十九條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6 | 對糧食經營者未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使用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16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二章第一十四條第一款 ,第二章第一十五條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7 | 對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加工和銷售等經營活動,不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符合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具有與經營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相適應的收購、儲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具有與經營的糧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倉儲設施條件,倉儲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與技術規范的要求;運輸糧食的車(船)、器具應當完好,并保持清潔,非專用車(船)應有鋪墊物和防潮濕設備,鋪墊物、包裝材料等應符合有關要求;具有必要的糧食質量安全項目檢驗能力;糧食經營者使用的檢驗儀器設備屬于計量器具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進行檢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2016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2號第三章第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三章第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章第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章第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章第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章第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8 | 對糧食經營者收購糧食,未按照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對相關糧食質量安全項目進行檢驗;對雜質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限量標準的糧食,未及時整理達標;將不同生產年份的糧食混存;將糧食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2016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2號第三章第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章第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章第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19 | 對糧食經營者在糧食銷售出庫時,未按照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銷售的糧食與檢驗報告不一致;檢驗報告未隨貨同行;檢驗報告超過3個月未重新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2016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2號第三章第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20 | 對糧食經營者采購糧食,未索取、查驗和保存銷售方提供的檢驗報告,并對采購的糧食進行驗收檢驗。采購和供應政策性糧食,未經專業糧食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或采購和供應的政策性糧食不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2016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2號第三章第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章第一十九條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21 | 對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不具有保證糧食質量安全必備的加工條件;使用發霉變質的原糧、副產品進行加工;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使用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包裝材料;有影響糧食質量安全的其他行為的行政處罰 |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2016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2號第三章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章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22 | 對糧食經營者經營糧食,未建立糧食質量安全檔案,或糧食質量安全檔案自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保存不足5年行為的行政處罰 |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2016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2號第三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章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23 | 對糧食經營者發現其銷售的糧食有害成分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未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召回已售糧食,并記錄備查;或未同時將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行為的行政處罰 |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2016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2號第三章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24 | 對銷售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質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作為口糧;銷售霉變、色澤氣味異常的糧食作為口糧;銷售直接拌有農藥、混有農藥殘渣或者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物質的糧食作為口糧;銷售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糧食作為口糧;銷售其他法律、法規或規章以及政策明確規定不得作為口糧的糧食作為口糧行為的行政處罰 |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2016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2號第三章第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章第一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章第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章第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章第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章第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章第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25 | 對糧食經營者未嚴格執行儲糧藥劑使用管理制度、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未嚴格儲糧藥劑的使用和殘渣處理,詳細記錄施藥情況;施用過化學藥劑且藥劑殘效期大于15天的糧食,出庫時未檢驗藥劑殘留量;儲存糧食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行為的行政處罰 |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2016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2號第三章第一十六條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26 | 對運輸糧食發生污染、潮濕、霉變發熱等質量安全事故;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將糧食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將未經清洗、消毒的容器用于運輸和儲存食用植物油行為的行政處罰 |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 201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2號 第四十六條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27 | 對糧食經營者銷售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出庫前未經專業糧食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行為的行政處罰 |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2016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2號 第三章第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28 | 對承儲政府儲備糧的企業虛報、瞞報政府儲備糧數量;在政府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擅自變換政府儲備糧品種、變更政府儲備糧儲存地點;違規銷售政府儲備糧;延誤輪換、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政府儲備糧霉壞、變質;利用政府儲備糧及其貸款資金從事與政府儲備糧業務無關的經營活動;擅自更改儲備糧入庫成本;以政府儲備糧對外擔?;蛘叩謨攤鶆眨蛴衅渌麑φ畠浼Z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造成影響行為的行政處罰 | 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2014修正),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號公告第三章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章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章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章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章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章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三章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三章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章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章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九項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29 | 對糧油倉儲單位違反《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號第二章第六條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30 | 對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號,第二章第七條第一款,第二章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章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章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31 | 對糧油倉儲單位的名稱不符合《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號,第二章第八條第一款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32 | 對糧油倉儲單位違反《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號,第三章第九條第一款,第三章第一十條第一款,第三章第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三章第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章第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章第一十四條第一款,第四章第一十五條第一款,第四章第一十五條第二款,第四章第一十六條第一款,第四章第一十七條第一款,第四章第一十八條第一款,第四章第一十九條第一款,第四章第一十九條第二款,第四章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章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章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章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章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章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四章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章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四章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章第一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四章第一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四章第一十九條第二款第三項,第四章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四章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四章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第四章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四項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33 | 對在煤炭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2016修正 第五十九條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34 | 對違反固定資產節能評估法律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201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4號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6年修訂第六十八條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35 | 對管道企業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一)未依照本法規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的;(二)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未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規定設置、修復或者更新有關管道標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將管道竣工測量圖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五)未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將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六)發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的;(七)未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2010年第五十條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36 | 對在管道附屬設施的上方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或者在儲氣庫構造區域范圍內進行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2010年第二十九條、第五十二條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37 | 對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地域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一)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2010年第三十條、第五十二條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38 | 對在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地域范圍內采石、采礦、爆破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2010年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39 | 對施工單位未經依法批準進行下列施工作業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二)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100米地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三)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200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500米地域范圍內,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2010年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三條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40 | 對在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地域范圍內未經依法批準,因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實施采石、爆破作業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2010年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三條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41 | 對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500米地域范圍內拋錨、拖錨、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2010年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二條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42 | 對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的;(二)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的;(四)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礙依法進行的管道建設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2010年 第五十四條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43 | 對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6年修訂 第八十四條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44 | 對重點用能單位不按規定編制節能規劃、節能計劃,開展能源審計的行政處罰 | 《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2010年修訂)第五十四條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45 | 對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2016年修訂)款號 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 第五十條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46 | 對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2016年修訂 第七十六條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47 | 對違反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2016年修訂 第七十七條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48 | 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經責令限期整改;不按規定整改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6年修訂)第五十四條、第八十三條;《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 (2010年修訂)第五十五條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49 | 對重點用能單位不按規定或者不如實填報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2016年修訂) 第八十二條; 《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 (2010年修訂) 第五十三條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50 | 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6年修訂)第六十八條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51 | 對能源項目招標投標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613號第六十三條至第八十二條 |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