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過年了,為了讓廣大群眾度過一個平安、祥和的春節,連日來,梅縣區公安機關積極開展煙花爆竹禁燃禁放宣傳活動,加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

1月13日,該局城東派出所民警手持宣傳手冊,走村串戶,向群眾宣傳在禁燃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危害,并給他們詳細講解梅州市禁燃禁放區域范圍。廣大群眾對此表示理解和支持,表示不燃放煙花爆竹,一樣可以有年味。


春節將至,梅縣區公安將會持續加大對群眾的宣傳力度,通過派發宣傳資料、張貼海報、現場講解等方式,向群眾宣傳禁燃煙花爆竹的相關要求,引導大家自覺遵守相關規定。民警提醒:“希望廣大市民朋友繼續遵守禁燃禁放的規則,如果在禁燃禁放區放煙花爆竹,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附:梅州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區域范圍示意圖

禁放區域按原示意圖
(2019年12月16日劃定)執行
依據相關規定,禁止在禁止燃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違反規定需承擔的法律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凡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