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經研究決定對如下道路交通執法活動中暫扣未處理的機動車進行清理。請有關車主在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交通管理行政的強制措施憑證和機動車合法手續到扣車單位接受處理,逾期將按規定上交財政部門。
特此公告。
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分局交通管理大隊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