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關于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送達處罰決定的公告(2024年第01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對逾期未處理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 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現予以公告送達(見附件)。
被處罰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到辦案單位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逾期未領取的視為送達并領取。
如不服處罰決定的,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或公告期滿后六十日內依法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興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
2024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