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責任
(一)在疫情防控期間,出租人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承租人員的管控等工作,若出租人未主動通過“粵省事”或到公安機關報送信息登記備案或出租房發生疫情而未及時報告的,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 第一項“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兩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進行處罰。
(二)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五十七條的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為他人進行賭博活動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出租人出租給他人介紹或者容留賣淫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明知是有犯罪行為的人而為其提供出租房屋,幫助其逃避或者為其做假證明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明知承租人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利用出租房屋生產、銷售、儲存、使用危險物品,不及時制止、報告,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七)出租人及承租人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安全防范、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處兩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八)住宿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九)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
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