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業農村廳:1.按照《飼料添加劑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辦理產品批準文號:(一)產品主成分指標改變的;(二)產品名稱改變的。即除上述兩項之外其他內容發生改變的,暫不需要重新辦理批準文號。
2.1 產品主成分即產品的有效成分;衛生指標是指為保證動物健康和動物產品對人的安全性及避免環境污染,對飼料中有毒、有害物質及病原微生物等規定的允許量;因此,產品主成分不包含衛生指標。
2.2 產品主成分即產品的有效成分。根據《GB 10648-2013飼料標簽》規定,飼料添加劑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項目包括有效成分、水分等,因此,產品主成分不包含水分。
2.3 《GB 10648-2013飼料標簽》5.1產品名稱應采用通用名稱;5.2.5 在標明通用名稱的同時,可標明商品名稱,但應放在通用名稱之后,字號不得大于通用名稱。根據上述規定,產品名稱不包括商品名稱。